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工作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依法取得相应证照;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新兴行业监管: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和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