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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强校、文化润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相融合,深刻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在校期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但又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个人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原因外),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或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在短期内治愈的;
(二)因创业需要,经个人申请的;
(三)因服兵役需要,经个人申请的。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为一年;因创业需要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三年;因服兵役需要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其服兵役结束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复查表明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批准,可休学一年,并回家治疗。休学期满后,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下一级新生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生注册与请假。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除不可抗力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注册日,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需交纳学费的学生,未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持有关证明(病假须持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家长或原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于截止注册的次日上午,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工处。未按时到校学生在二级学院注册完毕后,由各二级学院将后续报到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第一课堂学分按照学生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第二课堂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整周实训课程的学分按照学生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课程。
(一)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公共选修课: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在全校范围内选择性修读课程,获取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加深专业知识,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修读;
(四)第二课堂课程: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全校范围内选择性参加,获取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选修课开班人数在20人以上,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可另选别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规定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修读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学生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修改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单独设置的实训(实验)课程、实习等,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岗位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章 校内达标测试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是大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凡我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期间应通过计算机达标测试;才具有毕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测试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与十一月,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基础教育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为突出学生技能培养,各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才具有毕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藏职院〔2021〕142号)要求,在校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实习等)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补考及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不超过两次。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与重修。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较强、采用百分制评定确有困难的课程(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品展、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也可以根据实习或实验报告、课内外作业、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一)五级计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是:优秀折算为90分、良好折算为80分、中等折算为70分、及格折算为60分、不及格折算为50分。(二)百分制转换等级制的标准是:分数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中等、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应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学生某门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或缺实践操作(项目、任务)达到总数1/3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直接进入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第三十四条 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持残疾证明或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基础教育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或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依据《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暂行办法》予以认定或转换学分。
第三十六条 凡终结考试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平时成绩及形成性考核成绩仍然有效,但在该门课程成绩登记表中注明旷考、作弊等字样,该门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进行重修,对旷考及作弊者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根据学校有关考试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替他考试者,按照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课程理论考核成绩由相关任课教师集体阅卷评定,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评定,总成绩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成绩系统,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与试卷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岗,由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岗存档,教务处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均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岗统一公布,并将学生成绩通知家长或有关委托培养单位。二级学院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八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校外及非学历学习,并对非学历学习成果予以认定与转换,具体认定与转换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因学校安排参加的各种活动(含校园维稳、自治区统一安排活动、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竞赛集训等)而未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达总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影响到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且未获得报酬的,学生活动期间相关课程平时成绩考勤按全勤对待,在学生未补做相关课程考核项目及形成性作业的情况下,相关课程考核项目、形成性成绩等按60分予以记载,学生期末课程总评成绩达到40分,视同该课程合格,并在成绩登记时予以记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校外学习及非学历学习并获得成果,符合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规定的,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暂行办法》予以认定或转换相应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保留三年。三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九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过硬,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反分裂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学风严谨,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帮助其他同学,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该学年无补考和任何违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校级奖学金奖项等级与金额设置:
(一)一等奖学金:各门功课成绩均在85分(含)以上,且公选课均及格,综合测评成绩90分(含)以上,评选学年的第二课堂学分达到10分(含)以上。奖励总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总人数的0.5%,奖金金额每人 2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各门功课成绩均在80分(含)以上,且公选课均及格,综合测评成绩85分(含)以上,评选学年的第二课堂学分达到10分(含)以上。奖励总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总人数的1%,奖金金额每人 15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各门功课成绩均在75分(含)以上,且公选课均及格,综合测评成绩80分(含)以上,评选学年的第二课堂学分达到10分(含)以上。奖励总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总人数的3%,奖金金额每人500元;
(四)各类课程成绩均不计算免修课程成绩,岗位实习学生在评选范围内。各级奖学金的奖励人数超过对应人数比例的可参与下一等级的评选。
第四十五条 其他国家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按照相应奖学金章程予以评定。
第十章 免修与缓考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学生获得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学生提交国家机关或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书等佐证材料至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可申请免修与证书相关的专业课程;
(二)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及以上课程(如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留级学生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须提交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免修体育与健康、岗位实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提交退役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后经二级学院审核,基础教育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第二课堂课程不得免修。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可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并出具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要严格掌握缓考审批。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步进行。
第五十条 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基础教育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得相应的成绩。
第十一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甲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二级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填报志愿和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自愿申请的符合转专业其他条件的;
(四)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按照藏职院〔2023〕147号文件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大一下学期和大二、大三的学生;
(二)艺术类、体育类等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生单独面试考核提前录取的学生或者定向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普通全日制学生不得转入特殊招生形式班级;
(四)跨学年层次的学生;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六)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七)高考成绩低于我校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成绩的;
(八)社会生源、对口高职生源学生;
(九)不符合我校转入专业招生及考试条件的学生(对文理科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学生);
(十)有补考、重修、留级或受过处分的学生;
(十一)不予以转专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正常教学,各班级人数变化不宜过大,各二级学院应适当控制转入、转出人数。满足学习条件下转入、转出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班总人数的10%以内。如若申请人数超过控制比例,教务处将组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
第五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其程序为: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西藏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在每年12月份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申请;签署意见后于12月15日之前报教务处审核;
(二)每年三月开学第一周教务处将学生申请表及成绩单提交学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者进行审批;
(三)学校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将拟接收转入的学生名单于三月底通知各二级学院,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下发通知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档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转入二级学院,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统一规定安排,参加转入专业下学期所修课程的学习。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需经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经认定通过的,分别记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者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未修读的部分,以重修形式补修。具体学分认定按《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二)限报考生考入区内院校的,不得转入当年限报的院校;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转学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20日、11月1日-20日,逾期报送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 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六十四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向我校教务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生录取名册(一式两份,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二)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一式两份,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公章);
(三)学生学习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四)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说明;
(五)学生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审批表;
(六)学生已通过教育部新生电子注册说明。
第六十五条 学生因病转学、转专业的须提供拟转出、转入两校所在地二甲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父母所在地医院(二甲及以上)出具的医疗证明,农村户籍的须提供乡政府及村两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六十六条 凡转学材料(含相关数据)不规范、学籍状态不正常、转学理由不充分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凡手续不全而转入或转出我校学生,我校均不承认学籍,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转学学生需如实提供申请转学的相关材料,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连续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身体不适等,依据病情诊断结果,不适合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
(四)因服兵役,需保留学籍者;
(五)因创业需要,需休学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批,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办理手续。除因服兵役保留学籍或创业休学外,学生休学一般按学年计算,单次休学为一学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第七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服兵役保留学籍者,须在退役后2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者,休学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因病、创业、参军等保留学籍到期复学者,需要提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交向学工处审批,经主管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五)为保证学习的完整性,学生需在开学第一周办理完复学手续并进入相应班级参加学习,复学时因招生计划需调整相关专业或班级的二级学院提前做好提醒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复学手续;
(六)学生复学后,必须重新参加因保留学籍而中断的相关课程学习,并要获得全部学分;
(七)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八)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三章 留级及延期毕业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处理: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科目6门及以上者或者不及格专业课4门及以上者(公共选修课除外);
(二)在校生第二学年课程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6门及以上者或者不及格专业课4门及以上者(公共选修课除外);
(三)截至毕业前仍不满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毕业条件者(含技能达标测试、体质健康测试、第二课堂课程成绩不符合者)延期毕业。
第七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第四周内办理留级手续。如留级当年无原学习专业的,可选择进入所在二级学院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七十六条 学生留级须按照学校要求缴纳学费。
第十四章 退学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一) 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10个工作日内未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1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报到注册或续办休学手续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一学期所修课程丢失学分数达所修课程学分百分之八十及以上者(不含公选课);
(七)达到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不满足学生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毕业条件,但又拒绝延长学习年限者;
(八)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不满足学生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毕业条件者;
(九)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达到应上课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十)违反校规校纪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审批表》,按程序提交二级学院审核、学工处审批,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办理注销学籍。自学生提交《退学审批表》之日起限期10个工作日办理完退学手续。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手续办理期间,学生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超过办理退学手续期限5个工作日,学生仍未办理完相关手续且未按时上课的,由二级学院按旷课处理。对学生旷课行为,按照《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学满一年及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勤按《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按《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六章 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学籍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需出具学籍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学籍处理决定书应报教育厅学工处备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结果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九条 自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条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九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所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所注册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九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学生所注册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学生申请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在延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学生所注册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离校自修或在校修习。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学生所注册专业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达两周及以上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九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藏职院〔2017〕161号、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藏职院〔2019〕141号,同时终止执行。以往按原规定已处理的事项一律有效,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复议的,学校不予支持。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