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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16-04-02 00:00:00

各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教育厅下发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2014]19号文件精神,凡我院2006届以来毕业的符合文件规定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三)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满3年的。

  代偿对象

到我区基层单位、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或在我区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政策或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的学生除外。

  代偿范围

2006届、2007届、2008届毕业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9届及以后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学费代偿的高校毕业生,所填写申请代偿金额中只包括学费,不含住宿费等。

  材料申报

我院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审核上报材料,各位毕业生需在此之前将材料寄送至我院学生资助中心(今年报送材料时间推迟到:11月份前)。

申请代偿的学生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1)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

未尽事宜,请仔细阅读《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或打电话13989906520王老师处咨询。

附件: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填表说明及要求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工处资助中心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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